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、人员、权限、依据、程序、救济渠道等的公示 | 您所在的位置:网站首页 › 王字旁 一个黄 ›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、人员、权限、依据、程序、救济渠道等的公示 |
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确保公开、公平、公正执法,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、科学化、规范化的轨道,特公示以下内容。 一、执法主体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二、执法人员 序号 姓名 行政执法证号 1 马建才 305******16 2 高春花 305******11 3 冯进强 305******17 4 张巨宏 305******29 5 冯玉彦 305******30 6 丁志业 305******01 7 万 宝 305******18 8 刘宏强 305******19 9 李新伟 305******28 10 方 伟 305******27 11 王秀荣 305******22 12 马菊香 305******23 13 段永强 305******15 14 张 垣 305******20 15 王丽荣 305******24 16 史丽媛 305******25 17 贺小娜 305******26 18 王 浩 305******21 19 戴沛健 305******13 20 冯忠兵 305******08 21 芦 涛 305******10 22 剡托龙 305******12 23 梁雪媛 305******09 24 杨 鹏 305******31 三、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、自治区、中卫市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,集中行使安全生产、地质灾害、水旱灾害、森林防火以及防震减灾等领域的行政检查权、许可权、处罚权、强制权等。 四、执法依据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》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对本辖区内相关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,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。 五、执法程序 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》及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,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,应当遵循以下原则。 (一)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为依据; (二)以事实为基础,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; (三)公正、公开、及时实施; (四)保障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; (五)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。 六、救济途径 (一)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,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。 (二)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,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,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。 (三)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23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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