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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、人员、权限、依据、程序、救济渠道等的公示

2023-06-29 16:53| 来源: 网络整理| 查看: 265

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确保公开、公平、公正执法,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、科学化、规范化的轨道,特公示以下内容。

一、执法主体

中卫市应急管理局

二、执法人员

序号

姓名

行政执法证号

1

马建才

305******16

2

高春花

305******11

3

冯进强

305******17

4

张巨宏

305******29

5

冯玉彦

305******30

6

丁志业

305******01

7

万  宝

305******18

8

刘宏强

305******19

9

李新伟

305******28

10

方  伟

305******27

11

王秀荣

305******22

12

马菊香

305******23

13

段永强

305******15

14

张  垣

305******20

15

王丽荣

305******24

16

史丽媛

305******25

17

贺小娜

305******26

18

王  浩

305******21

19

戴沛健

305******13

20

冯忠兵

305******08

21

芦  涛

305******10

22

剡托龙

305******12

23

梁雪媛

305******09

24

杨  鹏

305******31

三、执法权限

执行国家、自治区、中卫市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,集中行使安全生产、地质灾害、水旱灾害、森林防火以及防震减灾等领域的行政检查权、许可权、处罚权、强制权等。

四、执法依据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》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对本辖区内相关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,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。

五、执法程序

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》及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,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,应当遵循以下原则。

(一)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为依据;

(二)以事实为基础,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;

(三)公正、公开、及时实施;

(四)保障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;

(五)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。

六、救济途径

(一)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,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。

(二)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,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,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。

(三)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中卫市应急管理局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

2023年6月23日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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